法制網訊 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張紹娟 因為喜歡打獵,就擅自將一桿單管獵槍私藏家中,不料在一次外出狩獵時被森林公安民警抓獲。7月8日,記者從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瞭解到,馬某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一審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
  公訴機關指控,現年38歲的馬某自2010年起就將一桿單管獵槍私自存放在自己家中。2013年12月19日,馬某持該獵槍與徐某、王某、黃某3人一起駕車去北沙窩沙漠打獵,12月22日,4人在北沙窩沙漠附近公路上被烏市森林公安局米東區森林派出所民警當場抓獲。經鑒定,馬某所持的槍支是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槍支。公訴機關認為,馬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法庭上,馬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法院審理後認為,馬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公訴機關指控馬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應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在上述法律規定的限度內追究馬某的刑事責任。
  馬某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能如實供述其罪行,可以從輕處罰。結合馬某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和社會危害性,可以認定其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適用緩刑。最終以馬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緩刑2年。
  目前,涉案單管獵槍予以沒收並由公安機關銷毀。  (原標題:烏市一男子非法持槍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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